3.7.2明显侵权
当发生侵权行为,检查团将责令侵权参展商立即收回侵权物品停止展销,并责令侵权的参展商签署一份保证书,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承认检查团采取行动的权力和作出的决议;
(2)同意收回侵权物品,并在展览会举行期间停止展销该物品;
(3)保证书正本由主办机构保管,争议双方各保留一份副本。3.7.3 如侵权行为严重,侵权企业以躲避形式对付检查团调查或拒绝撤出侵权物品,主办机构有权封闭有关展位。
3.7.4 视情况需要,对严重侵权企业采取严厉措施,主办机构有权永远取消该侵权企业参加本展览会的资格。主办机构有权将这一案例在媒体上报导。
四、参展商的责任
4.1 为了令展览会保持良好气氛, 参展商必须尽可能采取预防措施,在选择参展样品时, 不要携带侵权产品,防止展览会的气氛受到影响。
4.2 参展商应熟悉本规则,自觉遵守本规则及参展商手册之条款。
4.3 执行首问责任制,任何一位在展位上工作的人员都有责任积极配合检查团查清问题,以尽快解决。不可以各种理由推脱、回避;更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妨碍检查团工作。
五、手续费
5.1 参展企业提出投诉时,免缴投诉费。
5.2 非参展企业,按每一被投诉企业的每一个专利产品,向投诉受理站缴纳1,000元人民币。受理站开出盖有“侵权投诉”字样的收据。
5.3 收款归于公平竞争委员会,用于宣传尊重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造产品专项活动。
六、本规则的解释权力在公平竞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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