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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空地搭建展位的规则

在展览空地自建展位
选择这种布展方式的参展商须租用36平方以上空地(参展商只获分配未铺有地毯的展览空地),参展商自行设计及盖建展位,并须遵守展览会规定。
主办机构设有展位设计及盖建服务部,由多个专业设计、制作公司组成。有关设计、盖地的咨询及报价,请与承办单位联络。

设计图规
参展商须于2003年8月10日前将摊位设计草图及图则呈交主办机构审批,图则比例必须不小于1 :100,并须注明尺寸及平面布置图、标明入口方向、摊位正视图、电力装置、用色及用料、视听器材等资料。高度限制除非参展商事先获得主办机构书面批准,否则所有摊位装饰、装置及展品高度均不超过2.5米。

设计草图审批
主办机构有权拒绝设计草图及图则,或要求参展商作出修改。除非设计草图及图则获主办机构书面批准,否则参展商不得在展览场地自行搭建摊位。

电力装置
所有电力装置必须由大会指定的承建商进行,有关费用由参展商负责。电力装置设计草图则须连同上述摊位设计图于2006年8月20日前呈交主办机构审批。会场供应电力为220V,单相、50HZ或380V、三相、50HZ。

承建商
租用展览空地的参展商可委托任何承建商设计及搭建摊位,但必须遵守大会的各项规定。如在委聘摊位承建商方面需要协助,可与主办机构联络。
所有租用空地的参展商必须在展览完毕后将所有大型展位设施及废物清理妥当。如主办机构认为摊位仍未清理妥当,参展商须交付费用人民币3000元。
对按未经审核的图纸施工或作业合乎以下的参展商, 主办机构有权要求做出修改,因此而引致的昂贵的修改费用,将由参展商自行负责。各参展商、施工单位均不许在展览中心搭建标准摊位。不得擅自携带与展览中心相同的展具进场施工。

施工手续
各参展商或施工单位进馆施工前须向大会组委会提供以下材料,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
(2) 施工人数、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不得为其它施工单位代办施工手续。如有违反将取消其进馆施工资格。

现场
(1)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现场负责人,在办理施工手续时一并登记备案 ;
(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与展览中心现场管理人员取得联系 ;
(3) 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和法制教育, 发生问题本中心及有关部门将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安全消防条例
(1) 展台搭建一律使用阻燃或难燃材料,结构须牢固可靠,确保展出安全 ;
(2) 在施工时,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施工现场禁止吸烟,严禁 明火作业,严禁喷漆作业,如有违反规则给予罚款 ;
(3) 制作灯箱时应留有足够的散热孔,日光灯镇流器应脱离箱体,使用木质材料制作的灯箱,内部须作防火处理,电器安装严禁使用麻花线、电工胶布、电器安装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专业规范,确保供、用电安全 ;
(4) 特装项目施工必须遵守展馆有关规定,不准超过限定高度(见各 展馆高度表)。施工高度离展馆顶灯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
(5) 在展馆搭建展台和铺设地台或进行其他施工项目时,不准在墙面和地面打孔、刷漆、刷胶、张贴、涂色,不准损坏展馆一切设施。如有违反按所损坏设备价格的2-5倍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
(6) 展台搭建不准遮挡馆内的消防设备、电器设备、紧急出口和观众通道,各展馆防火卷廉门下不得搭建任何展架、展台 ;
(7) 如需在展馆网架上吊挂物品,须报展览中心展览工程公司同意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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