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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展位是指由展览中心统一提供的由隔板及铝条、铝柱组合而成的展位。所有标准展位的设计、盖建及装修工作均由主办机构负责。大会提供的设施包括围板、公司名称楣板、桌子、椅子、射灯及地毯等。
楣板之中、英文将根据参展商申请表格所提供之名称为准。
一般而言,参展商不得改动展位结构或拆除展位的任何部份。参展商如有特别需要,如更改设施位置或删除设施,请于展会开幕前20天通知承办机构。如到布展时再提出更改方案,承办单位不予接受,影响展出责任自负。
1、 展台由隔板及铝条组合而成,展商不可在隔板、楣板及铝料上钻孔,如有损毁,展商需按原价赔偿。
2、 非大会供应的设施均不得装嵌在标准展位结构的物料上。
3、 油漆或墙纸绝对禁止应用于隔板上,展商可采用双面胶纸( 海绵双面胶除外),但闭幕后须自行清理留在隔板上的标贴。
4、 参展商如需额外设施,如电话、陈列设施、视听器等,请在展会开幕前20天向承办单位书面申请租用 ,所有费用必须预先缴付,不同的租赁时段租金价格不同(详见“展具、设施租赁服务”)。
现场租用展具承办单位不能保证满足所需,采用先到先得、现金即时缴付形式。
5、 任何装置的高度不得超过2.5米或伸展超逾规定的摊位界限。有关装置包括展品、参展商提供的公司楣板、宣传材料及标记。
6、 参展商不可擅自移动租赁来的展具或其它展位的展具,违者按展具租赁价罚款。如需在现场取消或更改展具、灯具之位置,参展商须向展览中心工程部付施工费。收费标准请查阅展览服务价目表或向现场租赁处查询。
7、 展览会完结时,所有展品、展位物料必须在主办机构规定的指定时间内立刻清理。 任何展品、摊位物料搁置于展览会场将视之为弃置物品,主办机构会向其参展商收取所需的清理费用。
8、 参展商装设的电器设备(包括照明装置)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参展商不得在展位内使用不合规格的电力装置。大会承建商有权将开关掣及过载保护分线箱放于展位内的适当位置。 |